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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新规:明星再胡乱代言2倍罚

昨天,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新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一是明星代言广告需要先行试用;第二,虚假广告的界定。

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广告推荐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推荐、证明商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要求,广告推荐者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对广告中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推荐和证明,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告商不得证明其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这意味着,以后明星代言的产品必须自己试用。

此外,草案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具体情形。

草案是明确的。第一,要推广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二是宣传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既往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既往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核实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近年来,虚假广告问题是社会关注度最高、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问题仍然相当突出。2013年,全国查处此类案件3.15万件,同比增长19.3%。从虚假广告涉及的领域来看,药品、食品、医疗服务位列前三,占虚假广告案件的三分之一,是“重灾区”中的“重灾区”。

新规一发布,专家就开始解读。

中宣部吴恒全副部长在通报2013年打击违法虚假医疗广告情况时,曾提到这样一组监测数据:

吴恒全:在监测的82536条广告中,严重违法广告3402条,其中严重违法医疗广告1406条,占比41.33%。

在要求修改完善现行广告法的呼声中,依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成为重点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准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最为重要。

张茅:新增保健食品和医疗广告指南,禁止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以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对于任何法律的修改,监管部门关心的是“怎么管”,而老百姓更关心的是“怎么罚”。张茅透露,修订草案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张茅:对发布虚假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增加罚款幅度,对两年内有三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增加处罚,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规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现行法律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广告费用1至5倍的罚款;修正案不仅将罚款下限提高到广告费用的3倍,还规定如果无法计算广告费用,将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副教授吴敬明赞同这一变化。

吴敬明:最低扣分和不可数(罚款)都增加了。离大众的“如果你做了,你就会

张茅:增加广告推荐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广告推荐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在广告中推荐或者证明商品、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不同内容的广告,修订草案也做了相应的限制。草案明确禁止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药品、医疗专业出版物以外的媒体上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和发布处方药广告。对于这一规定,吴敬明评价为“符合国际标准”。

吴敬明: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烟草不能随便做广告。我们应该修改法律,以反映这种在世界范围内被禁止的行为,以保护国民健康。这个规定确实合适。处方药也是如此。应该在广告中明确说明。即使对经营者造成一定的损害,也是从更大程度保护全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此外,草案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其住宅、车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吴敬明坦言,这一规定在执行中会面临现实困难。

吴敬明:真的很难。我们消法里有这个规定,就是拒绝就不能送,不同意就不能送。法律实施后,我们手机上的垃圾短信少了,但电话骚扰和推销理财产品的多了。这种情况没有得到有效制止,说明我们的法律执行存在问题。希望广告法能做出相关规定,并落实到执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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