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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用过就不许代言,是否过了?

昨天,更加美丽网这个关于《广告法新规:明星再胡乱代言2倍罚》的报道,广告法新规,有了后续消息。

日前,广告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了广告推荐人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不允许明星证明其未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新规一出,外界评论颇多。代言卫生巾的罗志祥该怎么办?

根据新规,有记者采访了几位明星经纪人,他们表示艺人看重名声,对于代言的产品选择有所顾忌。“一般厂家会提前把产品送去试用,艺人自己先试用。只要是有点想法的艺人,都不会这么短视,为了一点点短期利益而盲目发言,往往得不偿失。”一位资深经纪人告诉记者。

相比国内,国外明星虚假代言会受到什么处罚?

以美国为例,俄俄一家药厂曾生产出一种治疗十二指肠溃疡的新药,并请球星费德勒为其代言。后来有人举报费德勒在撒谎。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警察局的联合调查,证实费德勒从未患过十二指肠溃疡。在这起案件中,费德勒被没收50万美元的广告代言费,罚款50万美元,责令三年内不得拍摄商业广告,并被列入不诚信公民黑名单。

与此相比,我国要求明星代言先试用,但似乎要求并不过分。外界的质疑很多,也有专家对此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明星代言一定要用,大家的解读都过了!

他表示,明星虚假代言的现象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所以严格规范和限制明星代言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这个解读是否准确。没用过的,不允许背书。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首先是程度。如何使用?代言食品,吃一口还是一斤?化妆品,一次还是一年?减肥是要吃一次还是吃一段时间,还是真的要瘦20斤?很多商品,如果出现问题,需要使用很长时间才能发现,这就需要更细致甚至分类的具体规定。还有一个问题。谁来保障代言人的安全,如何保障?很多有问题的商品需要专业的检测才能发现,但是用了也发现不了。比如当年含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吃了也查不出问题,只能吃肾结石。如果他生病了,他得证明这个病和这个奶粉有关。他怎么证明?退一步说,赚这个钱,你得冒这个险,承担这个代价。所以,不管明星的安全性如何,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都很难起到实际作用。更何况比如福喜公司的问题,相关部门查了多少次都没发现问题,还给了奖励。没有一个消费者是自己吃发现问题的,直到记者卧底。最先进的仪器和专业的机构都找不出什么问题,也不能指望明星的嘴和胃口有什么超常的功能。还有,所谓的“推荐人”是仅指自然人,还是包括法人或机构?包括发布广告的媒体吗?如果一家电视台发布广告,这家电视台的广告员工是否也需要使用广告中涉及的所有产品,体验所有服务?这并不是为所谓明星的责任开脱,他们应该承担责任,而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不得不保证法律条文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比如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相关广告分为证人证言广告和形象代言广告。所有证人证言性质的广告,必须有真人支持。所以大部分美国明星对这类广告敬而远之。一般都愿意为服装、香水等相对“安全”的时尚消费品代言,而且只作为品牌的形象代表出现,对产品效果不发表自己的意见。英国则简单规定,医疗广告中不得使用证人证言,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年轻人追随的明星。而韩国则更注重广告发布前的预审。如发现问题,将责令其修改。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不仅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伤害消费者的机会,也有助于明星降低问题风险。

所以我们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广告法草案中提到的“证人”和“证明”,应该是指自己陈述的证人证言广告,而不是所有明星代言的广告。如果某个名人或任何人只是作为形象代言出现,应该不属于该条款的范畴。其次,从可操作性来看,对于证人证言广告,与其规定必须使用,不如全面禁止证人证言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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